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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竞赛指南》是切实做好乒超联赛的指导性文件。其中汇集《竞赛规程》及各类协议中的主要内容,按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合作伙伴和赞助商、推广单位、参赛运动队、裁判员和比赛监督等为对象划分各单位的责权,分列成明确条文,为乒超联赛的组织者、承办单位、合作伙伴和推广单位、参赛运动队及执法人员提供工作依据。
第一节 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的主办单位为:中国乒乓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乒协”)和中央电视台。
第二节 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的具体承办单位为各参赛俱乐部。各参赛俱乐部应在所属省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组成赛区组委会。
第三节 “2006鲁能杯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的推广单位为(排名不分先后):
北京三鼎体育有限责任公司
中广赛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第四节 “2006鲁能杯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的
冠 名 赞 助 单 位: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战 略 合 作 伙 伴:中国联合通信公司
运动装备合作伙伴 :安踏(中国)公司
器材指定供应商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节 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的官方媒体为:
官方杂志:《乒乓世界》
第一节 权力
中国乒协依法拥有乒超联赛的所有权,负责乒超联赛的组织、管理和实施,确保联赛的竞技水平。其中包括且不仅限于竞赛主办权、电视转播权、广播和网络视频专有权和商业开发及经营所有权等。
第一条 竞赛主办权
第一款 确立乒超联赛相关地位,制定其指令性、指导性和法律性文件。
第二款 制订颁发乒超联赛的赛制原则、竞赛规程及具体赛程安排。
第三款 全面实施对乒超联赛的组织、领导,确保联赛的竞技水平。
第四款 对乒超联赛中发生的问题、抗议和上诉进行解释、仲裁和处罚。
第二条 电视转播权、广播和网络视频所有权
第一款 2006赛季乒超联赛在中国境内及境外任何形式的电视直播权、录播权及影视作品版权均归中国乒协所有。具体组织、实施和经营等事宜由中国乒协与中央电视台协商进行。
第二款 2006赛季乒超联赛,中国乒协向各参赛俱乐部转让地方电视台直播/录播权(均为无中央电视台转播的场次)。具体实施事宜由参赛俱乐部与地方电视台协商进行。
第三款 比赛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或国家的电视直播或录播必须于该场比赛的比赛日前三十个工作日(一个半月)报中国乒协审批。
第四款 2006赛季乒超联赛的广播和网络视频权及由此产生的版权归中国乒协所有。各相关单位若需使用上述权利须报中国乒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条 商业开发及经营所有权
第一款 中国乒乓球协会是唯一拥有乒超联赛商业开发及经营所有权的单位。
第二款 中国乒协拥有包括中英文名称、标识、口号、歌曲、吉祥物等所有涉及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整体无形资产的唯一广告所有权。任何单位(包括参赛俱乐部)在未被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涉及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的无形资产。
第三款 中国乒协根据相关合同或协议,将相应的部分无形资产广告所有权转让给联赛相应的指定赞助商或其它单位。中国乒协有权对赞助商广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对广告的设置、规格、颜色做出严格规定。
第四款 中国乒协根据相关合同或协议,将相应的部分无形资产广告所有权转让给参赛俱乐部。在协议书内容以外的任何涉及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整体无形资产使用的问题或者临时申请,均由中国乒协做出审批。
第五款 为扩大和推广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中国乒协与各参赛俱乐部协商后,有权利用参赛俱乐部的部分无形资产,例如名称、标识等,作为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的宣传推广之用。
第二节 职责
第一条 乒超联赛的组织领导
第一款 组织中国乒协、承办单位等相关人员成立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组委会,其中包括竞赛委员会、纪律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新闻委员会、推广委员会,从而对“乒超联赛”进行全面的组织、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款 负责制定竞赛规程、联赛工作手册和秩序册及相关的法规政策规定。
第三款 对参赛俱乐部运动队进行运动员、教练员注册和管理,组织内、外援转会、租借等事宜活动。
第四款 督促、检查各赛区的竞赛筹备、组织实施、竞赛文明、安全保卫等情况,协助赞助商和推广单位检查赛区的广告宣传工作。
第五款 各赛区比赛监督的选派、培训和考核。在必要时,将指派中立身份主裁判。
第六款 协调公共关系。
第七款 审定联赛经营推广计划,组织协调经营推广活动。
第二条 经费、器材和奖金
第一款 2006赛季,中国乒协向每个参赛俱乐部提供承办经费和比赛器材(包括比赛用球、球台、球网、裁判桌椅、记分器、比赛背景板、挡板等)。
第二款 设立“乒超联赛”男、女团体赛奖金共58万元,男、女最佳运动员奖金共2万元,最佳赛区奖金以及可能增设的其它奖项的奖金。具体办法见《2006鲁能杯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竞赛规程》。
第三条 技术文书的汇编发放
第一款 制订、发放2006乒超联赛的《竞赛规程》、《竞赛指南》、赛程表、场地设置、广告权益分配图等文件。
第二款 编印2006赛季乒超联赛的秩序册和成绩册。
第三款 设计、制作并发放“乒超联赛”以下人员的工作证件:乒超联赛赞助商,比赛监督,乒超联赛官方媒体的记者,以及中央电视台工作人员等。各参赛俱乐部必须认真参看相关证件的样图,在赛区给予执有相关证件的人员相应的接待。
第四款 根据需要编发乒超联赛简报(三种方式公布:传真、正式文件和官方网站)。
第四条 合同、协议的拟订签署
第一款 拟订并共同签署中国乒协和参赛俱乐部关于承办和参加2006赛季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的协议书。
第二款 和推广公司签订“乒超联赛”推广协议书。
第三款 和赞助商签订“乒超联赛”赞助协议书。
第五条 组织与乒超联赛相关的活动
第一款 在赛季开始前,赛季结束后组织召开2006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的新闻发布会。
第二款 组织赛区记者见面会。
第三款 主办各项与乒超联赛有关的评比表彰活动。
第四款 组织与乒超联赛相关的商业和公益活动。
第一节 承办单位的权力
第一条 竞赛承办权
第一款 组织本赛区的“乒超联赛组委会”。根据与中国乒协签订的承办协议及相关文件要求,全权负责实施该赛区比赛的组织和领导。
第二款 按规定条件选择主场比赛城市及比赛场馆。
第三款 与地方体育局协商,选派赛区裁判员和工作人员(主裁判的资格必须符合中国乒协的要求)。
第四款 承办单位拥有主场比赛的门票权,门票样式可自行设计。
第二条 电视转播权
第一款 有权根据与中国乒协签订的承办协议,设计、组织、实施地方电视台对本俱乐部主场比赛的转播。由此产生的影视作品版权归中国乒协所有。
第二款 凡在2005赛季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中获得男、女团体前3名的俱乐部,在2006赛季,将获得一次在主场由中央电视台实况直播的机会,具体场次、时间由中国乒协确定。
第三条 部分广告权
第一款 承办单位享有承办协议中规定的比赛场地、比赛挡板、赛场横幅、秩序册以及联赛参与人员(运动员、裁判员、工作人员)服装和比赛器材上的部分广告权。
第二款 承办单位有权制作“乒超联赛”和俱乐部自身各种形式的宣传材料。但在所做的任何形式涉及“乒超联赛”整体形象的文字、图片和影视宣传中,必须包括中国乒协和联赛各级别赞助商的商标标志。
第二节 承办单位的职责
第一条 组成高效的赛区组委会
第一款 承办单位应在开赛前一个月,通过充分协商组成包括承办俱乐部、省市体育局业务部门、当地政府办事机构和当地体育局等方面组成的赛区组委会,对赛区工作予以协调、实施和全面领导。
第二款 赛区组委会应组成一个高效工作的常务办事机构--赛区办公室,并专门指定1名赛区代表。赛区办公室配备24小时处于自动接收状态的传真机和电话,保证与中国乒协、省市体育局有关业务部门、各参赛队、裁判员以及赛区有关单位之间的联络通畅。
第三款 赛区组委会及其常务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包括竞赛、场地器材、宣传、保卫、票务(含门票、机票、车票、船票)、财务、广告等方面的工作并保证良好效果。
第四款 赛区组委会负责贵宾、指定赞助商的接待和安排,尽可能满足其合理要求,负责比赛监督、裁判员、推广单位工作人员等人员的接待工作。
第五款 赛区组委会必须选派一名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担任本赛区竞赛负责人、负责主持赛前联席会。该负责人每场主场比赛必须到场,并负责与比赛监督、裁判员、主队、客队、联赛推广单位、联赛指定赞助商等人员的联系和协调。
第六款 赛区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重大事件(包括火灾、踩踏、坍塌、骚乱等)的预防工作,对突发事件要制定处置预案,各项工作要责任到人,建立报告制度和紧急指挥系统,保证信息通畅。
第二条 严格执行赛程安排
第一款 严格执行中国乒协公布的比赛赛程,除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外,原则上不允许更改。由于比赛放在同一省、直辖市,造成电视转播时间冲突的,承办俱乐部可向中国乒协申请比赛日推迟或提前一天。
第二款 如遇航班延误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需要变更比赛时间的,承办单位必须在最早时间向中国乒协、客场俱乐部和该场比赛的比赛监督报告,并征得中国乒协的批准。
第三款 为保证比赛公正,要严格执行中国乒协将对循环赛最后阶段的比赛开始时间做出的规定。
第三条 精心选择主场,规范赛场组织
严格参照由中国乒协制定的《关于规范2006赛季乒超联赛俱乐部主场设置、比赛场馆和比赛器材布置的规定》(试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主场设置和比赛场馆的布置。
第四条 竞赛组织要规范化、娱乐化
第一款 赛区必须认真组织具体承办单位、比赛场馆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包括裁判员)学习、掌握本赛季“乒超联赛”相关政策文件中的有关内容,准确掌握联赛的比赛办法和各轮比赛的具体赛程。
第二款 赛区应积极协助客场俱乐部做好食宿接待事宜,可根据双方协议费用互免,也可以各自负担费用,但赛区应为客队安排费用优惠的下榻驻地,宾馆标准不能低于三星,具备24小时供应洗澡热水、冷暖空调等条件,不受外界干扰,确保运动员休息,并保证该宾馆与比赛场馆距离不超过20分钟车程。
第三款 赛区必须保证做好主队和客队的伙食,杜绝实物中毒事件。
第四款 赛区应免费为客队提供训练和比赛时用的饮用水。
第五款 赛区应免费为客队提供比赛期间的市内交通,包括机场、火车站接送。
第六款 赛区应提前制定客队行程安排表,在客队抵达时及时提供给客队。
第七款 客场俱乐部如有需要,主场俱乐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为客场俱乐部解决最多不超过30张的比赛门票。
第八款 客队如对上述主队应提供的服务不满意可向中国乒协提出书面投诉,经调查核实后,中国乒协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承办单位进行处罚。
第九款 由主队负责安排客队赛前训练,并确保客队的训练时间及场地和器材的使用。
第十款 保证客队在训练时的场馆照明、保安和相关服务。
第十一款 赛前(不含比赛当天)必须安排1次客队至少一个半小时在比赛场地的训练,除非发生客队是比赛当天到达赛区的情况。
第十二款 赛区有义务向联赛官方网站提供各轮比赛包括比赛地点,开赛时间、电视转播情况、门票销售情况等在内的比赛相关信息,以便官方网站公布。
第十三款 承办单位有义务向联赛指定赞助商,2006赛季中包括且不仅限于山东鲁能电力集团、中国联合通信公司、安踏(中国)有限公司、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免费提供各不多于30张的位置相对集中的比赛门票。提供各不多于3张的VIP证件。但各赞助商必须在比赛日前两个星期向承办单位或主场俱乐部提出要求,逾期,承办单位可拒绝免费提供该场比赛门票。
第十四款 比赛开始时的运动队入场式是增强比赛娱乐性的一个重要环节,承办单位应该认真策划娱乐性强的主、客队入场方式,吸引更多的观众。但在入场式中必须包括以下环节: 全场起立,奏国歌; 介绍主、客队运动员和教练员
第十五款 承办单位在保证比赛质量的同时,必须增加整个比赛过程的娱乐性和观众参与性,适当增加除比赛本身以外的娱乐节目或各种参与性活动,充分调动现场观众的参与热情。
第十六款 承办单位应主动设计本俱乐部的各项推广活动或纪念品,争取早日培养形成数量相对较大,消费相对固定的区域性球迷群体。
第十七款 承办单位要协调当地安保部门共同做好现场观众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加强对观众的宣传和引导,引导观众文明观赛,理智对待主队输赢。
第十八款 承办单位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不断提高主动为观众服务的意识。
第十九款 比赛如出现中断事件,赛区应于12小时内将事件过程、处理情况及整改措施报中国乒协。
第二十款 承办单位应积极组织现场观众,保证上座率达到60%以上。
第二十一款 联赛期间,中国乒协经过与各俱乐部协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各俱乐部及所属运动员有义务协助联赛指定赞助商,其中包括且不仅限于安踏(中国)有限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公司进行区域品牌宣传推广活动。由此产生的成本性费用由联赛指定赞助商负责。
第五条 确保良好的广告效果
严格参照中国乒协制定的《关于规范2006赛季乒超联赛各项广告的规定》中的各项条款进行2006赛季乒超联赛的各种类型广告的制作和设置。
第六条 重视宣传工作
严格按照由中国乒协制定的《关于规范2006赛季乒超联赛新闻宣传、媒体服务及电视转播工作的规定》中的各项条款执行。
第七条 安全、卫生
第一款 承办单位应与当地公安、交通、消防、卫生、防疫、医疗等部门相互配合,确保驻地及比赛场馆的食宿卫生和交通安全。
第二款 关键比赛(直播场次、决定名次的比赛等)应加强安保力量,提前制定应急预案,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三款 严格参照《关于规范2006赛季乒超联赛主场设置、比赛场馆和器材布置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一节 推广单位的职责
第一条 推广单位的根本职责是:对乒超联赛的市场商务开发和联赛品牌进行推广宣传。
第二条 推广单位要仔细研究、不断挖掘和开发乒超联赛的市场资源,为联赛的良好发展获得强大的,持续性的经济支持。要协助中国乒协监督赞助商职责的履行,维护赞助商权益,为各赞助商做好联赛赛季推广总结工作。
第三条 推广单位应积极与各种媒体合作,努力提高“乒超”品牌知名度,扩大该赛事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并做好赛季的媒体反馈和监测报告。配合中央电视台做好电视直播场次的转播。
第一节 合作伙伴和赞助商在联赛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各相关单位都应有主动服务合作伙伴和赞助商的意识,尊重和维护合作伙伴和赞助商的权益。
第二节 合作伙伴和赞助商有权利按着与中国乒协签订的协议条款,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节 合作伙伴和赞助商必须严格按着与中国乒协签订的协议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职责。
第一节 各俱乐部所属运动队必须严格执行由中国乒协制定的关于乒超联赛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节 各俱乐部运动队应高度重视赛风赛纪问题,特别要加强运动员和教练员职业道德的培养,在比赛中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爱护球迷。全力以赴打好每一场比赛,赛出风格,赛出水平,坚决杜绝服用兴奋剂、参与赌球,打假球和罢赛等恶劣行为。
第三节 尊重裁判,无条件服从临场裁判员的一切判罚。严禁贿赂裁判员。如对比赛中发生的问题存有异议须按正常途径申诉,并严格按照程序和时限进行申诉。
第四节 加强对其它协会运动员的管理。其它协会运动员的引进和管理应严格遵守中国法律,及国际乒联、亚乒联盟和中国乒协的相关规定。
第五节 加强比赛时球队席的管理,球队席只安排不超过6人的座位。除本队的领队、教练员、运动员或队医以外的其它人员一律不允许入座。
第六节 各参赛队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和由中国乒协组织的联赛推广活动。
第七节 运动队必须教育运动员要有良好的形象,要有商业价值意识。
第八节 运动队要注意引导运动员如何面对新闻媒体及如何回答一般性的采访问题。
第九节 在俱乐部球队报名时,要向中国乒协提供本队主力队员大头照片和基本资料。
第十节 运动队要研究主客场比赛的特点,合理安排训练内容、训练时间和训练量,加强对年轻运动员的锻炼和培养,加强医务监督,预防运动员伤病的发生。
第十一节 各参赛队领队和教练员必须认真研究和反复核实竞赛规程、编排原则和具体赛程中关于本队比赛的全部场次,并及时做好参赛的准备工作,杜绝延误比赛事件发生。对原定赛程中经中国乒协同意做出的变动决定,要服从安排,尽速准备,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
第一节 裁判员
第一条 裁判员在执行比赛裁判工作任务中,要严格执行《乒乓球竞赛规则》,高标准、严要求,以充沛的精力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对待每一场比赛。坚决做到公正、准确、严肃、认真,杜绝“黑哨”,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将按裁判员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条 裁判员在赛季前要认真研究乒超联赛《联赛手册》中关于比赛办法的规定和比赛条件、运动员服装、比赛时间等各种要求,在临场工作中坚决执行。
第三条 认真遵守俱乐部比赛纪律,于规定时间到承办单位的比赛地点报到,并将行程和预订返程车票的时间提前通告承办单位。
第四条 裁判员在比赛前必须参加赛前联席会,认真分析比赛双方特点,充分做好临场准备工作。赛前1个小时要到达比赛场地,检查场地和器材,做好赛前准备工作。
第五条 裁判员赛后认真总结,并把该场比赛的成绩表交予比赛监督传回中国乒协。
第六条 裁判员要统一着装,要穿着中国乒协统一制作的裁判服(红色)。
第七条 裁判员的交通、食宿和工作津贴由承办单位负责。裁判员应就近选调,只能乘坐火车和长途客车前往比赛地,异地的裁判员不提倡自驾车前往比赛地。
第八条 裁判员的工作津贴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主裁判员和副裁判员每天共500元人民币。裁判员必须严格按规定报销和领取各项费用。
第九条 裁判员必须主动接受赛区和承办单位的监督,承办单位有义务向中国乒协反映裁判员在赛区的违纪、违规情况。
第二节 比赛监督
第一条
比赛监督是由中国乒协指派的,代表中国乒协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比赛监督依据联赛有关规定及文件,对赛区和承办单位的竞赛工作进行领导、组织、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比赛监督必须认真学习乒超联赛相关的政策文件,服从中国乒协的调动和安排,认真遵守俱乐部比赛纪律,于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报到,并将行程和预订返程车票或机票的时间提前通告赛区。比赛监督应主动为承办单位利益着想,尽量节省差旅费。
第四条 比赛监督直接对中国乒协负责,对整个比赛(包括赛前检查,赛中管理和赛后总结)负有指导、监督责任,要及时、准确地向中国乒协汇报各项工作。
第五条 凡遇以下重大问题必须在赛后立即打电话向中国乒协汇报,并在12小时内递交书面报告:
第一款 比赛因故中断5分钟以上;
第二款 运动队提出申诉;
第三款 裁判员出现错判漏判,对比赛产生较大影响,引起运动员或社会舆论不满;
第四款 赛场出现的观众骂人,向场内投掷杂物,围堵裁判员,运动队等情况;
第五款 比赛中或比赛后出现严重违纪违规事件;
第六款 赛场出现的打架、球迷骚乱等暴力行为;
第六条 检查赛区各项组织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条 根据中国乒协的有关规定,检查场馆广告布置,维护联赛赞助商利益,对不符合规定的广告,要求赛区进行改动或撤换。
第八条 出席并协助赛区开好赛前联席会。
第九条 监督、检查赛风赛纪。
第十条 监督检查临场裁判员的执行任务情况,配合临场裁判员处理相关技术难点和各类违纪问题。一般情况下,比赛监督不能更改主裁判员的最终判决。
第十一条 赛后及时总结,认真填写“比赛监督工作表”,并按时传真和寄(交)回中国乒协。
第十二条 比赛监督不得发表对运动队技术及实力状况,比赛胜负预测,比赛形势分析等有倾向性的评论。
第十三条 比赛监督的交通、食宿和工作津贴由承办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比赛监督的工作津贴标准为每天500元人民币。比赛监督必须严格按规定报销和领取各项费用。
第十五条 比赛监督必须主动接受赛区和承办单位的监督,承办单位有义务向中国乒协反映比赛监督在赛区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比赛监督应在赛前根据《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2006赛季比赛服装及装备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检查比赛双方的执行情况。
返回..
附则: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相关的政策性文件
第一条 由国际乒联制定的《乒乓球竞赛规则》是制定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以下简称“乒超联赛”)竞赛办法的主要法定依据。
第二条 《2006鲁能杯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竞赛规程》是组织乒超联赛的指令性文件。其中就竞赛日期、地点、参加单位、比赛项目、报名办法、竞赛办法、升降级办法、奖励办法、电视转播、主场设置和运动装备使用规定等方面均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条 《关于2006赛季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运动员薪酬的规定》、《2006赛季“自由人”运动员流动办法》、《关于2006赛季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运动装备的管理办法》、《2006赛季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运动员行为规范》(试行)、《2006赛季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处罚细则》(试行)等文件亦属2006乒超联赛的指令性文件。
第四条 中国乒协与所有承办单位、中国乒协与推广单位、中国乒协与合作伙伴或赞助商所签订的相关协议书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附:中国乒乓球协会联系和信息查询方式
中国乒协将在该网站公布乒超联赛相关的各类政策性文件、简报、各轮详细比赛成绩等相关信息。
办公室电话:010-87183489/90
办公室传真:010-6711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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